以美國為例,自《國防教育法》頒布以后,“聯邦政府以空前的規模對高等教育、初中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給予巨大的資助,其中包括授權在其后七年內撥款總數約為 10 億美元的貸款和贈款以實施人學生貸款計劃”這里所說的資助對象不僅包括公立學校也包括私立學校。我國的學生軍訓和國防教育工作從開始就得了國家和地方財政的支持。目前國家每年播出 2200 萬元的財政經費,地方政府每年也會投入 1000 萬元用于普通高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軍訓。但投入的對象卻不包括民辦院校(特指民辦高等院校,下同)。制度的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雖然我國國情與外國不同,但也應根據國防教育的要求,設計出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扶持民辦院校國防教育的路徑,實現政府以最少的成本謀取國防教育最大成效的目標。
一、政府扶持的理論依據
1.準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Public good)是相對于私人產品而言的,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
民辦院校國防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所謂準公共產品,是指那些不具有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私人產品的屬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或多或少兼具這兩種產品性質的產品和服務。民辦高職院校的國防教育具有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又具私人產品的競爭性屬性。就非排他性來看,從理論上來講一個學生接受民辦院校國防教育并不會影響其他學生的利益,因而所有民辦院校學生都應該享受該教育,不能因為一個學生享有而其他學生就無法享有或享有較差的教育條件。民辦院校的國防教育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競爭性,因為民辦院校是由非政府的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如果國防教育的人數增加會迫使學校增加教學投入,也就是會增加教育成本,此時的邊際成本就不會再是零,此時便具有了競爭性的屬性??梢?,民辦院校具有公共產品的部分屬性,應該屬于準公共產品范疇。
準公共產品可以由公共機構如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也可以由二者混合提供。民辦高職院校國防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也就可以由政府或其他個人或部門提供。對于民辦院校而言,政府應該要補償國防教育資源消耗時發生的費用,但是資源的提供者可以是非政府的機構。這樣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教育資源就可以按照市場的價格或略低于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為不同學校、不同培訓機構、不同團體或個人等共享。
另外,從公共管理角度來看,民辦院校國防教育不僅對學生有益更對國家社會有益,具有為社會服務的公共職能。所以說民辦院校國防教育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政府有責任更有義務資助和扶植民辦院校國防教育的發展。
2.教育成本分擔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 D. 約翰斯通于 1986 年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該理論認為,高等教育成本應由來自政府、學生、家長、社會人士(通過捐贈)共同分擔。
該理論所依據的價值基礎是:教育的收益人包括社會、學生、家庭、企業、學院等,根據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誰收益誰出錢,教育的成本應由這些主體分擔。
教育成本分擔理論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收益原則。即教育利益的收益方都要分擔教育成本,收益多者就多分擔成本,收益少者少分擔成本,沒有收益者不分擔教育成本。也就是說教育利益受益的主體應依據收益多少核算自己的分擔成本,簡單來說就是“誰受益,誰負擔”。民辦院校國防教育為國家、為社會培養了大批具有較強愛國主義精神及較高國防素養的合格建設人才,為軍隊培養了較多后備役人才。政府在這個教育過程中收益明顯多于受教育者及學校,根據“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政府理所當然地應分擔一定比例的民辦院校國防教育成本,而且是比例最高的那部分。
從經濟學角度來說,民辦院校國防教育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即民辦院校作為國防教育行為個體,其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須花費代價。本著成本—收益理論分析,成本如果與收益不對稱,就會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正外部性就會收縮甚至到零。民辦院校投資主體的非公共性,決定其投資決策時更為看重成本與收益的比例,如果其外部性得不到鼓勵,就會減少或是摒棄從事國防教育這類活動。而政府等多個主體在不用支出費用的情況下也可以享受國防教育帶來的好處,這就為他們提供了“搭便車”的可能。當國防教育需求超過教育供給時,二者之間便無法保持平衡。此時政府有必要采取抑制人們對國防教育過度需求的措施,使教育供需趨于平衡。最直接的就是,政府對民辦院校國防教育所需的價格機制進行宏觀調控。
3.新公共服務理論
新公共服務理論是美國著名公共管理學家羅伯特·丹哈特為代表的一批公共管理學者提出的一種新的公共管理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組織和執行公共政策時應該集中于承擔為公民服務和向公民放權的職責,他們的工作重點既不應該是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應該是為其劃槳,而應該是建立一些明顯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應力的公共機構。
以這一理論為思想支撐而建立的公共管理模式在行政管理理念上發生了根本轉變,強調行政的目的更主要的是服務,而不僅僅是管理。依據這一理念建設立起來的現代政府(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所有機構,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國家元首等)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務。職能表現在:政府直接或間接提供類似國防服務的純公共物品和類似鐵路、教育等準公共物品,使社會和公眾的需求得以滿足。在這里,政府公共服務供給對象是全體公眾和社會。
民辦院校的國防教育,雖然投資主體是非公共性的,但卻屬于公益性事業,為其提供服務是公共服務的應有之義,也是對待國防教育服務均等化的體現??梢赃@樣說,新公共服務理念的建立為政府支持民辦高職院校國防教育(包括政策及財政支持)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
在政府公共服務的多項內容中最能體現國家公共服務特性的當屬公共財政活動。公共性是公共財政本質的內在界定。具體體現在:從收入角度來看,公共財政是政府憑借公共權力獲取的,即收入具有公共性;從支出角度來看,公共財政應當用于公共領域,即支出具有公共性;最根本的是財政決策要民主,即財政決策要具有公共性。公共財政的“公共性”決定了政府對民辦院校的國防教育進行資助的合理性。高校國防教育屬準公共產品,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能給國家帶來較大的社會收益。因此,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以財政撥款的形式把國家公共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發展高校國防教育,這里的高校既包括公辦高校也應包括民辦院校。
二、政府扶持的可能路徑
政府扶持民辦院校國防教育最可能的路徑應該是物資補助和重點扶持相結合
(一)物資補助
物資資助主要是指政府通過計劃手段以財政撥款、工資補助或物質幫助等形式對民辦院校的國防教育進行資助。
1.設立專項資金。鑒于民辦教育對社會的突出作用,目前很多地方設立了關于民辦教育的專項資金。如:浙江省 2013 年 9 月出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之后作為《意見》的配套文件,《支持市縣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印發各地?!掇k法》中規定:為貫徹落實民促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浙江省教育規劃綱要,省財政設立“支持市縣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為調動市、縣兩級政府的積極性,浙江省采用了財政獎勵性補助的辦法。廣東省政府也明確規定,2005 年起,每年撥款 3000 萬元,設立民辦教育專項基金。上海市從 2004 年起每年撥 4000 萬元用于民辦教育發展。江西、湖南等地也設立了民辦教育發展專項基金。河南省雖然沒有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但僅洛陽市 2013 年便引資 13.7 億元,新建各類民辦學校 71 所,有力地推動了全市民辦教育的快速發展。為了促進于國于民意義重大的國防教育,可以效仿此辦法,按在校生人數,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聯合國防教育主管部門用財政撥款的形式,設立民辦院校國防教育專項資金,或在民辦教育專項資金中劃出一部分??钣糜趪澜逃?。為有效運用這筆資金,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嚴格監督。
2.免費提供訓練場地。公辦院校由于有政府做后盾,校園面積多數都很大,尤其是新建的那些校園。在這一點上,民辦院校無法和公立院校相比。由于土地價格昂貴,雖然在購地審批時已享受了地方政府給予的一些優惠政策,但對民辦院校而言還是一筆龐大的開支,導致有的民辦院校校園面積狹小,訓練場地有限。故在對學生進行軍事訓練時,減化訓練內容,縮減訓練時間,嚴重影響了訓練效果。所以各地主管國防教育的部門應主動幫助就近聯系可以訓練的場地,解民辦院校在這方面的后顧之憂。
3. 由國防教育主管部門聯合當地政府或向辦學條件較差的民辦院校無償或適度有償地提供國防教育教學所需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幫助籌集資料室、會議室、武器室等,以確保民辦院校國防教育教學活動的有效開展。
4.政府通過一定數量的經費資助,直接支持民辦院校進行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以促使民辦院校國防教育辦學質量和水平的提升。
5.對從事民辦院校國防教育的教師進行一定的工資補助,以利于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和吸收優秀的教育人才。
6.可以從部隊或公立院校中派遣優秀的國防教育教員到民辦院校工作,待遇方面還是保持原單位的待遇,也可以在原有待遇基礎上政府進行額外補助,以解決民辦院校國防教育教育人員不足或無優秀人才的問題。
7.可以效仿美國,設立國防貸款制度,更多地傾向于資助民辦院校的貧困生,并對那些成績優異、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相應的獎、助學金。
(二)重點扶持
重點扶持是指在堅持效率原則和績效標準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傾斜性政策措施以提高民辦院校國防教育的實效性。
1.設立國防教育獎勵資金。窮國辦教育確實難題很多,財政緊張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因此可以設立民辦院國防教育獎勵資金,專門用來獎勵、扶持那些國防教育工作突出的民辦院校,以這種激發民辦院校的績效行為來提高民辦院校的市場競爭,同時也極大地提高了國防教育實效性。
2.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民辦院校捐贈,資助國防教育的發展。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比如說捐贈的主體是公民,就可以適當地降低其個人所得稅、遺產稅的稅率等。
3.鼓勵并大力支持民辦院校因提高國防教育實效性的需要培養人才和開展科學研究,對民辦院校申報的有關國防教育的研究課題和學科建設項目由國家和地方政府進行傾斜性(主要相對于公立普通高校而言)投資,以期推動并保障民辦院校國防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
4.發揮典型示范的功能。民辦院校國防教育的開展情況與公辦學校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公立院校在教育管理、師資力量、課程建設等方面相對比較成熟,有很多地方值得民辦院校借鑒和學習。因此,各地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挑幾所國防教育辦得有特色、成效性較高的公辦院校作為典型,組織民辦院校參觀、學習;另外,也可由各地區國防教育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公”幫“私”活動。即:選出幾所國防教育工作突出的公辦院校作為“幫扶者”,通過“一幫幾”的形式,以“先進”帶“落后”,指導民辦高校開展國防教育,并在師資培訓、教學改革等方面給予幫助,以促進民辦院校國防教育的發展。
國防教育是一個國家為鞏固和加強國防而對公民進行的普及性教育。所以,國防教育應屬于國家行為。為體現國防教育政策的均衡性,政府必須在財政與物資投入、金融政策等方面給予民辦院校以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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