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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其他論文 > > 選取作戰目標在法律上面臨的難題和對策
    選取作戰目標在法律上面臨的難題和對策
    >2023-10-24 09:00:00

    在信息化戰爭中,作戰目標的地位和作用得以空前提升,戰略、戰役和戰術各級對目標的關注度會空前高漲。實戰中,各級指戰員把握目標的要求會越來越高標準,作為把握目標的首要環節---目標選擇的合法性、科學性和藝術性對戰爭進程會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而合法性又是“高標準”中的基本硬要求,是科學性、藝術性的重要基礎。目標選擇為什么會有合法性要求?怎樣滿足這一要求呢?

    一、目標選擇存在法律規制的原因

    (一)戰爭的政治目的決定了目標選擇不可漫無邊際

    戰爭是政治的繼續,戰爭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為達到某個政治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手段。因此,只要能夠達到戰爭的政治目的,就沒有必要對敵方范圍的所有人員和物體進行武力攻擊,導致無辜對象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或毀損。戰爭的唯一直接目的是削弱敵人的軍事力量,若將非軍事力量也納入攻擊目標范圍,并造成與己方軍事利益無益的痛苦或毀損,將會超越這一目的,違反了人類的法律,應當受到限制。

    正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由于戰爭的目的是為了使敵國屈服,士兵有權利消滅該敵國武裝保衛者;然而只要是敵國的武裝人員放下武器并且投降,就不再是敵對人員或敵國政策的工具,他們就又回到了原來意義上的人(即平民百姓)。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其他的人再沒有殺死他們的權利。在消滅一個國家的同時,而不應該殺害該國的任何國民,某些時候是可能的。戰爭只是給予為取得勝利所必須的破壞。這些原則不是格老秀斯的發明,也不是詩人想象力的產物。它們來自于事物的性質,是基于理性的結果?!?/p>

    (二)人類的共同利益要求目標選擇必須保持克制

    交戰雙方的國家及其人們,作為國際社會的共同組成部分,存在著一系列休戚相關的共同利益。這些共同利益需要包括交戰雙方在內的各個國家及其人們共同維護。共同利益的共同維護必然要求交戰雙方在目標選擇時要保持克制。

    比如文化財產。處于交戰國范圍內的文化財產,對于世界和全人類而言,同樣是全人類共同的文化記憶,它以其多姿多彩的存在展示著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性內涵,更是豐富和發展人類當代和未來文明的重要的精神源泉,因此它是人類文明成果的組成部分,它所承載的利益已經超出其所在國而成為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對全人類具有重要意義的人類共同文化遺產。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提出,“對任何民族文化財產的損害亦即對全人類文化遺產的損害”,“文化遺產的保存對于世界各民族具有重大意義,該遺產獲得國際保護至為重要”.

    再比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隨著人類科學技術能力的迅速發展,地球變得越來越小,國家間產生日益復雜的相互依賴關系,國家不再是一個個完全封閉的系統。一國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會在一定程度上波及其他國家;一國的自然資源遭到破壞,會影響到地球家園自然資源的總量,進而也影響到其他國家能夠享有的資源分配份額。20世紀70年代以來,環境國際主義觀念深入人心:保護和改善人類生態環境是關系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

    1972年由聯合國倡議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明確地將國際環境保護聚焦于“人類環境”,會后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

    199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聲稱“人類處在關注持續發展的中心”,“認識到我們的家園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人類必須采取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行動。這些國際文件說明人類和自然世界相互依賴、一國環境和國際環境相互依賴。戰爭中對一國環境和資源的嚴重破壞可能構成對全人類環境與資源的破壞,會受到國際社會共同譴責。

    (三)文明的進化推動著目標選擇更加人道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戰爭行為越來越受世界輿論和國際準則的約束,戰爭目的也在發生著積極的變化,影響著目標選擇的發展。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以掠奪人口、土地為戰爭目的,目標選擇以對方軍事力量為主;資本主義社會以搶奪殖民地、稱霸全球為戰爭目的,目標選擇逐步擴展到交戰雙方的所有領域,對抗雙方聯盟化、集團化,直至上演一戰和二戰的歷史悲??;二戰之后爆發的多為局部戰爭,目的有限,以“迫使對手屈服”為目的的軍事行動越來越多,如科索沃戰爭、美軍空襲利比亞,目標選擇則轉向對方抵抗心理和戰爭意志等精神目標。

    20世紀80年代以來,信息技術發展迅猛,并首先在軍事領域得到應用,滲透到各種武器系統之中,直接導致了一大批先進武器裝備的產生,并促使作戰力量的快速反應、遠程機動、精確打擊等能力迅速提升。二戰期間的重力炸彈圓形誤差概率約為900米,而科索沃戰爭中的激光制導炸彈的圓形誤差概率,約為3米或者更小,從而大大減小了附帶毀傷。

    而精確制導武器投入戰場后,世界公眾和戰區平民就更難容忍目標選擇中出現“不精確打擊”事件,以及由此對平民和民用物體帶來的毀傷。

    (四)軍事節約與效能原則要求目標選擇需要比較權衡

    節省兵力原則或者說節約原則,長期以來一直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戰爭指導原則之一,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戰爭的根本法則。因為再富有的交戰方所能實際投入使用的戰爭資源也不是無限的。在戰爭資源相對有限的前提下,以等量資源實現更高的作戰效益,或以最少的資源消耗達成給定的作戰任務,顯得尤為重要?;诠澕s與效能要求,在面對敵方眾多的人員和物體時,需要進行具體的考察分析,區分軍事力量與非軍事力量、評估目標打擊收益與附帶損傷。有時對目標的分析還不能停留在其自身價值上,而需要將其置于整個戰爭體系中,分析它的存在和運行對于開放巨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的影響,以站在全局高度審慎評估打擊目標成本與效益的比例。

    二、目標選擇的法律原則

    (一)軍事必要原則

    全部戰爭法規,就其實質來說,就是在保證戰爭的軍事需要的基礎上,協調“軍事需要”與“人道保護”這一對矛盾。

    戰爭法限制甚至禁止攻擊某些人員和物體,保護各類非軍事目標,并不妨礙“軍事需要”,相反地,它是在“軍事需要”許可的范圍內對人道要求的滿足。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說,各國在戰爭中“應滿足于使最大限度數量的敵人失去戰斗力”.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會議訂立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指出,該公約的各項條款,都是“出于在軍事需要所許可的范圍內為減輕戰爭禍害而制訂的”.其后訂立的各項戰爭法規條約,包括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和它在1977年的兩個附加議定書,也都貫徹了這一精神。

    軍事必要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采用任何作戰手段和方法都必須從是否有必要出發,非到萬不得已不能采取這種行動和做法;任何必要的軍事行動原則上都必須在戰爭法的規則之下進行,禁止借口軍事必要不遵守國際法義務;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據相關人道主義保護規則的例外規定取消對某些人員或物體的保護,但必須嚴格掌握。

    軍事必要原則旨在阻止無目的地和不必要地傷害那些在軍事上毫無價值的人和物,防止戰爭帶來不必要的殘酷,進而減少戰爭所引起的不必要的痛苦和仇恨,從而有利于恢復持久的和平。

    衡量某一對象是否具有目標意義上的軍事必要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對我威脅程度,即目標的威力越大、戰斗力越強、可能引起的破壞越嚴重,對我威脅越大;二是對敵重要程度,即目標對敵作戰企圖的實現關系越大時,對敵越重要。

    (二)區分原則

    區分原則要求軍事行動只能針對戰斗員和軍事目標,禁止攻擊平民和民用物體。其次,它還要求區分有戰斗能力的戰斗員與喪失戰斗能力的戰爭受難者。一個戰斗員,如果成了傷者、病者、遇船難者或者戰俘,那么他就轉化為戰爭受難者,此時就不能再對他進行攻擊,因為軍事行動只能針對有戰斗能力的戰斗員。

    1977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8條規定:“為了保證對平民居民和民用物體的尊重和保護,沖突各方無論何時均應在平民居民和戰斗員之間、民用物體和軍事目標之間加以區別,因此,沖突一方的軍事行動僅應以軍事目標為對象?!钡?2條第2段中規定了軍事目標的定義,即“就物體而言,軍事目標只限于由于其性質、位置、目的或用途對軍事行動有實際貢獻,而且在當時情況下其全部或部分毀壞、繳獲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確的軍事利益的物體?!睂⒇暙I描述為“實際的”,將利益描述為“明確的”,起草者排除了間接貢獻和可能的利益。沒有這一約束,對“軍事目標”的限制就太容易被破壞。但明確的軍事利益必須是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這一“當時實際情況”的限制,區分原則將是無效的,因為從理論上講,隨著未來的發展,任何目標都有可能被敵人使用,從而變成軍事目標。

    根據上述區分,一般來說,合法的打擊目標包括:具有軍事性質的建筑工程和裝置;通訊指揮系統;戰爭備用品和軍需品;生產軍事物資或戰爭備用品的企業;具有重要軍事價值的交通設施;其基本作用是為上述行業服務的倉庫和運輸設備;作為發展武器和戰爭物資試驗研究中心的裝置等。禁止攻擊的目標包括:民用建筑、居民集中居住區及民防工程;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體;醫療機構及慈善事業機關;歷史文化遺址;宗教活動場所;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壩和核電站;不設防地方;非軍事化地帶等。

    (三)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對某一特定目標的攻擊應與預期的、具體的、直接的軍事利益成比例。如果在某個具體的軍事行動中,對某一目標打擊所造成的危害大大超出了所要達到的軍事目的,也被認為是非法的。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作戰的野蠻暴力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戰中的附帶毀傷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通信的全球化和附帶毀傷近實時的報道,使得作戰中的附帶毀傷事件在政治上越來越敏感。在作戰行動中,對打擊目標必須進行詳細的審查,對所使用的武器、打擊的角度以及瞄準點等也都必須做好詳細的計劃。如果確定對該目標的打擊附帶毀傷率太高,就有可能放棄對該目標的選擇,重新考慮選擇其他目標。

    比例原則要求在目標選擇時應綜合考慮可能得到的軍事效益和可能造成的連鎖效應和附帶毀傷,并權衡利弊。不但要考慮瞬時、近期效應,還要考慮長期效應和恢復周期。

    如打擊對手彈藥庫、油庫等目標,能夠產生次生殺傷效應。

    1977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1條禁止可能附帶使平民生命受損失、平民受傷害、平民物體受損害或三種情況均有而且與預期的具體的直接的軍事利益相比損害過分的攻擊。第35條禁止使用引起過分傷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質的武器和作戰方法;禁止使用對自然環境造成廣泛、長期而嚴重損害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第55條還對保護自然環境做出了如下規范:在作戰中,應注意保護自然環境不受廣泛、長期和嚴重損害。這些規則對目標選擇有雙重要求,第一是禁止以對方的生存環境為打擊對象,第二是對目標選擇產生間接要求,即目標被打擊后,不能產生大范圍、長期的不利于生存的效應和后果。

    三、目標選擇的法律難點及對策

    (一)兩用物體

    既服務于平民也服務于軍事目的的物體屬于兩用物體。

    在戰爭期間,民用基礎設施,如電力設施、水力設施、交通設施等都可用作軍事目的。在一個統一的電網中,很多電廠可以向平民和軍事系統同時提供電力。在高科技時代,計算機的硬件和軟件設備本身在民用與軍用之間也很難有明確的界限。當一個物體被作為軍事和民用雙重目的使用時,它能否納入攻擊目標范圍呢?有人認為,即使不是主要用于軍事也可將之視為軍事目標。按照上文“實際貢獻和明確利益”的軍事目標條件,這是有道理的。然而,如果攻擊該目標對平民造成的影響意味著過分傷害,那么根據比例原則,攻擊這樣的兩用物體又是違法的。畢竟,兩用物體與典型的純軍事目標不同,它除了軍事價值,還與平民存在或緊或松的關聯。筆者認為,此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把握:如果它對我方具有重大或緊迫的軍事必要,我們要敢于攻擊之,只是在攻擊時間(如避開民用高峰期)、攻擊方式(如先行警告、避免大面積過度摧毀)等方面要盡量考慮減少對平民的附帶損傷;如果它對我方軍事必要不那么迫切,甚或我方某具體任務主體對它的攻擊能力當時還不具備,那么可以考慮暫時放過;如果軍事必要難以準確判斷,而我任務主體兵力比較充分,那么可以考慮對其進行軍事控制,以斷絕其軍用而保留民用,這樣以來,單純從“軍事必要”與“人道保護”矛盾協調結果看,似乎近于完美,美中不足的是實踐操作起來很困難,而且人力成本過高。

    在科索沃空中戰役期間,北約通常將橋梁作為軍事目標。一些人認為,至少包括那些位于軍事目標內的補給線上的橋梁;然而,其他一些人認為,僅僅供前線部隊通過的橋梁才可以攻擊。還有一些人主張,允許攻擊軍事性質的目標,即使在它們對軍事行動有影響之前。筆者認為,對兩用物體的“軍用”界定,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際貢獻和明確利益”要求,武裝人員或武器裝備正在通行的橋梁,屬于典型的現實的“軍用”情況,可以攻擊;盡管在軍事行動區域內或附近、但從未用作軍事用途的橋梁不屬于兩用物體,不能攻擊;敵方已明確即將通行但還實際通行的橋梁,嚴格來說屬于“準兩用物體”,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攻擊,否則要等到通行開始后才能實際攻擊,但不影響提前做好攻擊準備;敵方已經通行完畢且不會再次通行的橋梁,已由兩用物體轉為單純的民用物體,不能作為軍事目標進行事后攻擊。

    再比如大眾傳播系統,包括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社、通訊社等,它們往往是信息制造與傳遞的喉舌性機構,也是影響社會心理,制造或平息戰爭恐慌的重要系統。媒體的信息傳遞特征是點對面甚至面對面的場效傳播模式,比個人信息傳遞效能高幾十個甚至幾百個數量級,可以說是目標毀傷心理效應的放大器。然而,媒體在很多時候很多場合的民用性也顯而易見。能否攻擊?北約的官方宣言曾將媒體列為合法的攻擊目標。筆者認為,對媒體要區分情況具體把握。具有軍事編制的媒體,主要行使軍事職能,屬于軍事目標,不能因為它有少量的民用成分而納入兩用物體;對那些地方性的、民間的純生活或娛樂媒體,與戰爭沒有任何關聯,依然屬于民用物體;對那些國家性的、受政權直接控制的媒體,對戰爭動員、政策宣傳、輿論引導等有重要影響的媒體,屬于兩用物體,在軍事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攻擊,但要盡可能地減少附帶傷亡。

    (二)混雜群體

    1、敵方非故意混雜

    在戰爭爆發前,平民聚居區內原本分散著一些少量的軍事建筑或軍事設施,或軍事建筑群里原本分布有一些少量的民事建筑或民用設施,戰爭爆發后沒有及時進行遷離。還有戰爭期間臨時出現的一些人員混雜情況,如平民聚會時臨時有幾個軍人走到他們中間進行敵對政策宣傳,或軍營駐地臨時有幾個平民進入。

    對于“民夾軍”,即平民居民或民用物體群里夾雜有少量軍事物體或人員的情況,禁止將整個平民居民或民用物體群視為單一軍事目標進行攻擊。1977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0條規定,“在平民居民中存在有不屬于平民的定義范圍內的人,并不使該平民居民失去其平民的性質?!钡?1條指出,“使用任何將平民或民用物體集中的城鎮、鄉村或其他地區內許多分散而獨立的軍事目標視為單一的軍事目標的方法或手段進行轟擊的攻擊,應視為不分皂白的攻擊”.然而,上述兩條規定并沒有否定民事群體中軍事物體或人員本身的軍事性質,禁止將其作為單一整體軍事目標攻擊,但沒有禁止對各個分散軍事目標的單獨攻擊??梢?,“民夾軍”時,對其中的軍事目標是可以攻擊的,只是在攻擊方式上要選擇“點式攻擊”,而不能進行地毯狀的“面式攻擊”.這樣既能實現軍事必要,又較好地避免了附帶民事毀傷,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攻擊方自身的軍事資源。對于“軍夾民”,即軍事群體里夾雜有少量民用物體或平民的情況,根據對等原則,也同樣不改變軍事群體在整體上的軍事性質,將其納入軍事目標范圍,是沒有異議的。不過,在具體實施攻擊時,在不影響攻擊方軍事必要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警告、分離等預防措施盡量減少附帶民事毀傷,采取不了的,不做強求,只能由該民事人員或物體自擔風險。

    2、敵方故意混雜

    戰爭中,敵方有時也可能故意利用法律對民事人員和物體的保護性規定,使對方在作戰中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撈取軍事上的好處。如平民自愿或被強制地組成“人體盾牌”去保護軍事目標,或專門把作戰平臺和一些軍事設施設置在平民聚集區內、文化財產建筑和危險裝置周圍,長期使用核電站為實施作戰提供基本電源等。此等情況下,攻擊它可能造成大于直接軍事利益的平民生命財產和文化財產的損失,被指責為實施不分青紅皂白的攻擊,粗暴踐踏戰爭法;不攻擊它,敵方為此獲得了某種程度的軍事利益。

    表面上看,進退兩難;實質上,兩難中攻擊方掌握有更大的主動權。這種主動權主要來源于對方先行故意對戰爭法的違反!1977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1(7)條規定:

    “平民居民或平民個人的存在或移動不應用于使某些地點或地區免于軍事行動,特別是不應用以企圖排斥軍事目標不受攻擊,或掩護、便利或阻礙軍事行動。沖突各方不應指使平民居民或平民個人移動,以便企圖掩護軍事目標不受攻擊,或掩護軍事行動?!钡?8條指出,“沖突各方應在最大可能范圍內,在不妨害第四公約第49條的規定的條件下,努力將其控制下的平民居民、平民個人和民用物體遷離軍事目標的附近地方;避免將軍事目標設在人口稠密區內或其附近”.既然對方已經先行故意嚴重地違反戰爭法規定的義務,那么此時的攻擊方,無論攻擊與否,在道義和法律上已占有絕對的優勢,從法律上對敵方進行強烈譴責、嚴重警告、堅決制止都是可行的;同時對己方進行法律上正義形象的正面樹立也是完全適宜的。軍事上究竟攻擊否?關鍵看我方是否有“軍事上的迫切需要”.如果確有“軍事上的確切需要”,不打將對進攻方造成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危害,就要堅決、果斷地打。當然,實施此種攻擊,應該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盡量減輕附帶給民眾的生命財產損失。同時要向世人宣傳,這種附帶給民眾的損失,完全是對方違反戰爭法在先所致,實施攻擊完全合法,并為減輕民眾生命財產及其他損失作了最大努力,付出了巨大代價,取得了重大成效。這樣,可以兼獲軍事和政治兩方面的頗豐利益。一旦決定軍事不攻擊,那就在法律上大肆攻擊,讓對方及時停止反用戰爭法的故意混雜行為,并將其置于長期被動境地。

    (三)變化中的人員與物體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作戰節奏空前加快,為提高生存能力或形成有利態勢,分布在戰場各個角落的戰場信息系統作為一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連續工作的時間越來越短,時間性越來越強,其結構、功能隨著時間的推移都會發生變化,從而必然會引起作戰目標的位置和工作狀態往往處于劇烈的變化之中。同時,隨著作戰進程的發展和攻防對抗的加劇,不同的作戰階段、不同的作戰時節,作戰目標始終處于動態的變化之中。如前一天還是無關軍事的平民良民,今天雖然還穿著平民服裝,但已準備拿起武器或正拿著武器實施敵害行為;半小時前還是負隅頑抗的戰斗員,現在處在面前時已經是喪失戰斗力的傷病員或戰俘;前一刻還是民用學校,這一刻已裝入大批武器裝備;前半天還是軍用倉庫,現在已關進戰俘……對于戰場上“剛剛改變”或“即將改變”狀態、作用的人員與物體,在目標選擇時又該如何把握呢?

    對變化著的目標只能做變化性的選擇。即因情施變,及時跟蹤敵情的發展變化,關注作戰對象的變化、關注敵目標的狀態用途變化,做到料敵為先,預有準備。其中最為關鍵的是把握準目標對象“此時此刻的狀態用途”是否有敵害性,是否有軍事價值。原來的平民在直接參加敵對行動時,可以攻擊;原來的學校正放著武器,可以攻擊;原來的戰斗員喪失戰斗能力,不能攻擊……總之,以“當下軍事性、敵害性”為準,這是1977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2條對軍事目標界定的應有之義,但對時間上敏感的目標須作特殊處理。

    信息化條件下,戰場情況瞬息萬變,戰機轉瞬即逝。美軍在進行聯合目標選擇與打擊時為突出時效性,強調了“時間上敏感的目標”,即是“那些對己方部隊造成(或者很快將造成)危害,因此需要立即做出反應的目標,或者是那些非常合算,瞬息即逝的臨時目標”,并詳細規定了對時間上敏感的目標需要考慮的事項。信息化戰場上,敵我雙方的作戰目標等都在動態變化之中,作戰攻擊目標選擇,必須適應戰爭的快節奏需求,善于抓住戰機,以敏銳的洞察力判明敵人的動向,發現和捕捉敵微小的異?,F象和征候,預測情況的發展變化,適時改變攻擊目標,實現敵變我變、先變于敵、以快制變;在敵人能夠使用機動、偽裝、隱蔽和欺騙技術干擾之前,迅速確認并攻擊那些目標,達到期望實現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一個細節是,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在對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顯然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的對象時,應有投降的機會。

    (四)可疑人員與物體

    從己方軍事安全角度看,對出自敵方的典型軍事目標以外的一切人員和物體,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它們與軍事無關,否則都可能成為可疑的對象,也有必要保持懷疑和警惕。

    如看到敵方受保護標志或其戰斗員呈傷病痛苦狀態,已方都不能掉以輕信,首先需要的就是懷疑,在懷疑中要及時進行查證核實。如果敵方是假裝有在休戰旗下談判或投降的意圖;假裝因傷因病而失去戰斗力;假裝具有平民、非戰斗員的身份;使用聯合國或中立國或其他非沖突各方的國家的記號、標志或制服而假裝享有被保護的地位;甚至冒用已方的標志等,一經查實,要給予迅速果斷的處理,或控制或攻擊,根據軍事必要程度靈活采用相應的辦法,及時阻止敵方背信棄義的最終實現。

    在相關證據尚不明朗又暫時查不清的情況下,是否將可疑對象納入軍事目標范圍,需要足夠慎重。1977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0、52條分別規定,“遇有對任何人是否平民的問題有懷疑時,這樣的人應視為平民?!薄皩νǔS糜诿裼媚康牡奈矬w,如禮拜場所、房屋或其他住處或學校,是否用于對軍事行動作出有效貢獻的問題有懷疑時,該物體應推定為未被這樣利用?!庇纱丝梢?,在可疑對象上,戰爭法的價值傾向是類似“疑罪從無”的“有利于被保護者”原則。在此要求下,作為攻擊方,不僅要關注軍事必要,而且要高度注意自身安全,或繼續跟蹤查證,或作適當的控制處理,甚或干脆遠離。

    上述四類情況是目標選擇中難免會遇到的主要法律難題,實戰中,情況也許更為復雜。不管情況多復雜,只要我們在目標選擇時帶上法律意識,緊扣軍事必要,搞好目標情報保障,注重預見性、及時性和靈活性,總能妥善解決問題。正確合法地選擇作戰目標必須依賴于第一手的目標情報,然后進行正確的分析與判斷,掌握戰場態勢和敵方的活動規律,定下正確的作戰決心。戰場情況瞬息萬變,必須注重及時性,為了及時,就要有預見性。不僅要預先謀劃我方如何合法地選擇目標,還要預測對方會怎樣違法地保存其目標,謀劃了、預見過,才能更及時地采取相應手段對付,才能更靈活地因地、因時、因事制宜,以最有利于“保存自己,消滅敵人”的方式來合法選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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