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分析
【第一章】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研究緒論
【第二章】公司社會責任相關理論基礎
【第三章】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
【第四章】高速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經驗和不足
【第五章】完善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對策分析
【結論/參考文獻】高速公路大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第二次工業革命以后,西方國家的經濟社會狀況產生了明顯變化。一方面,企業規模急劇擴大,對社會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特別是其負外部性產生了很多社會問題,如職業病、工傷、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受損等;另一方面,人們的物質生活得到改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對社會的關注也越來越多,關注內容開始擴展到產品質量、勞工權利、職業健康、環境等多個方面。兩大變化促使人們要求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之外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減少自身的負外部性,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種要求越來越強烈。
20 世紀 70 年代以后,經濟全球化進一步深入,眾多跨國企業紛紛進入我國投資。它們受本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壓力相繼在自己的供應鏈體系內制定了涵蓋經濟、社會、環境等領域的社會責任守則,并且把遵守這一守則作為供應商獲得它們訂單的附加條件。面對這一情況,我國的出口加工企業最先按照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要求開展生產、管理。隨著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進一步發展,全球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全球契約”
正式啟用,這一契約對包括我國企業在內的全球所有類型的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內企業在相關規則約束下也開始意識到履行社會責任對于企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同時國內民眾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覺醒也對國內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至此,國內企業開始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新的《公司法》也專門規定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
國有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理應比其他性質的企業做的更多。2008 年國資委發布《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就率先對國有企業提出了要求。高速公路企業作為經營公路基礎設施的壟斷性國企,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更應該走在前列。從近幾年高速公路企業的實踐情況來看,各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雖有發展,但受整體環境所限,問題依舊不少,超期收費、通行費標準過高、管理者貪腐等損害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強烈不滿,公眾在指責企業的同時紛紛要求企業必須重視社會責任的承擔,并且要做得更好。
從我國高速公路企業的發展情況來看,各企業在生命周期階段、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方面各不相同,如果簡單的要求所有企業承擔同樣的社會責任,則對處于發展初期、規模較小的高速公路企業來說難以承受。另外從研究的角度來看,如果把所有的高速公路企業看成一個無差別的整體來進行研究,則對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指導意義不大。因此我們有必要首先對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擁有更多資源和更強能力的高速公路上市企業1進行研究:高速公路上市企業應該履行哪些社會責任?當前社會責任實踐的經驗和不足是什么?改善現狀的對策有哪些?通過對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專門研究,力圖在理論方面給予其指導,同時也給非上市的高速公路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道路上指明方向。
1.2 研究意義
1.2.1 理論意義
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興起的時間還比較短,相關的理論研究還不夠系統深入。對我國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專門研究,一方面可以豐富和完善公路經營企業的社會責任理論,提高行業整體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可以為其他行業的壟斷性國企社會責任研究提供借鑒和參考,促進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理論體系的豐富和完善,進而帶動我國各類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整體水平的提高。
1.2.2 實踐意義
(1)有助于社會公眾全面了解高速公路上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相關情況。近年來媒體對于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的負面報道比較多,受輿論影響社會公眾對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也多持批評態度。本文的專門研究有助于社會公眾客觀全面的看待高速公路上市企業履責情況,避免人云亦云。
(2)有助于高速公路上市企業全面改善自身的社會責任實踐。對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獨立的專門研究,有助于企業全面審視自身履責情況,從而在發現不足、吸取教訓的基礎上全面改善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
(3)有助于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高速公路作為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營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高速公路經營的主力軍--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專門研究,必將推動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和諧發展,進而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1.3 國內外研究綜述
1.3.1 國外研究綜述
(1)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克拉克(J.Maurice Clark)《改變中的經濟基礎》一文中。他在文章中提到企業的責任在整個社會責任中占有很大比重[1],他認為在商業倫理中應該重視和發展那些有責任感的經濟原則。1924 年謝爾頓(Shdldon)在《管理的哲學》一書中同樣提到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因素,公司經營者應該把滿足產業內外各種群體需求與企業社會責任結合起來[2].
雖然克拉克和謝爾頓二人先于他人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但是他們都沒有對這一概念進行專門的研究,沒有從學術角度對這一概念作出界定,所以學術界普遍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正式研究始于鮑恩(Bowen),1953 年他在其出版的《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指的是商人在經營過程中不管是制定政策、進行決策還是采取實際行動,都應該使自己的努力方向與社會所期望的目標和價值相一致[3].雖然鮑恩在該書中對企業和商人2做了區分,認為企業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商人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者,但是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上還是把主體限定為了商人,之后的好多研究者均遵循了這一思路,所以在當時許多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更傾向于“企業家的社會責任”.
1967 年,戴維斯(Keith Davis)第一次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擴大到企業,并提出了著名的“責任鐵律”,他認為企業的責任和權力必須一致、對等,逃避責任的企業必然喪失它們已經獲取的權力。在此基礎上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傳統的經濟目標的同時還要考慮經濟、技術和法律要求之外的其他議題,努力實現社會利益[4].
在 20 世紀 60 年代關于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貝利-曼恩”[5]之爭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約翰遜(H.L.Johnson)在內的許多學者以及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等機構紛紛從不同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不過在今天被大家廣泛引用的的定義是由卡羅爾(Archie B. Caroll)在 1979 年提出的,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指社會在一定時期內從經濟、法律、倫理和慈善四個角度對企業所提出的期望[6].羅爾的這一概念明確說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對當時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有很大的指導意義。
從 20 世紀 90 年代開始,日益成熟的利益相關者理論進入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者的視野,并開始與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全面結合,之后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界定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從利益相關者角度進行的。例如埃德溫·M·愛潑斯坦(Edwin M.Epstein)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要對其決策結果負責,其結果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必須是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7];黛博拉(Deborah)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只是一研究術語,主要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的義務[8].
進入 21 世紀以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體由專家學者擴展到國際組織,而且國際組織越來越成為研究和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和實踐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其中許多著名的國際組織也對企業社會責任給對了定義。比如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SCD)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對社會的一種承諾,該承諾包括遵守道德規范,促進經濟發展,促進員工及其家庭、企業所在社區以及整個社會生活質量的改善[9].
(2)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同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一樣,一直以來都是專家學者、企業家以及有關組織機構爭論不休的一個焦點。1971 年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簡稱 CDE)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可以用三個同心圓的結構來表示,內圈是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必須履行的最基本的經濟職能,包括向社會提供好的產品和就業崗位,同時其經營活動要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中圈是指企業在履行經濟職能的同時要關注社會價值觀的變化,關注社會問題,特別是要關注那些由于自身履行經濟職能所引起的社會問題,比如環境污染等,并要對其負責;外圈則是指企業在社會層面上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求企業在更大范圍內去改善社會環境,促進社會進步[10].
1991 年卡羅爾(Archie B. Caroll)則用一個金字塔模型表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該模型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其中經濟責任居于最底層,往上依次是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經濟責任主要強調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必須能夠創造利潤;法律責任強調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倫理責任指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在社會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必須遵守社會公認的倫理規范;自愿責任的內涵類似于慈善責任,指企業能夠自行決定是否承擔的社會對于企業的一些期望,比如慈善捐贈等[11].
1997 年英國學者約翰·埃爾金頓(John Elkington)用“三重底線”這一概念描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他認為企業行為必須滿足經濟底線、環境底線以及社會底線這三重底線的要求,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最起碼要包含三部分內容:對經濟的責任、對環境的責任以及對社會的責任[12].
(3)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雖然利益相關者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全面結合始于 20 世紀 90 年代,但是它從1963 年誕生伊始就給人們確定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范圍提供了思路,之后隨著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不斷完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20 世紀 60 年代著名管理大師伊戈爾·安索夫(Igor Ansoff)認為一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能包括管理人員、員工、股東、供應商以及顧客,這五類利益相關者在當時也被許多學者認為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13].
1981 年,美國商業圓桌會議組織(Business Roundtable)在《企業責任聲明》中提到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應包括股東、雇員、顧客、供應商、投資者、社區和社會,其提出的七方利益相關者當時也被人們認為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14].
1991 年卡羅爾(Archie B. Caroll)在其構建的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矩陣中則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做了進一步擴展,他認為企業應該對股東、顧客、員工、社區、供應商、競爭者、社會利益團體、公眾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15].
進入 21 世紀以后,隨著利益相關者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和可持續發展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許多學者和組織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不斷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進一步細化,范圍進一步擴大,比如有的學者提出要把環境作為一個明確的責任對象單獨提出來,有的學者把社會利益團體細分為非政府組織、新聞媒體等。
1.3.2 國內研究綜述
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相對較晚,大多數人認為國內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系統研究開始于 20 世紀 90 年代。由于當時國外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因此許多國內學者和相關組織機構在研究過程中多有引進和借鑒,許多研究成果也多帶有國外的影子。
(1)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1999 年劉俊海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研究,他推翻“股東至上”的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公司的運營管理不能以股東利益為唯一目標,還應該為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考慮,盡可能的增加社會利益[16].
2008 年經濟學大師林毅夫從經濟學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研究,他指出企業的負外部性可能會對企業的員工、社會等利益相關者產生不利影響,企業應該采取措施將企業外部影響內部化,因此在他看來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將外部影響內部化[17].
2010 年國內著名管理學家周三多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屬于企業道德管理的范疇,他把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一種超越了法律和經濟要求的企業義務,這種義務以追求社會的長遠發展為目標[18],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只不過是一種出于自愿的義務行為。
除上述列舉的觀點之外,國內還有好多學者分別從法學、社會學、倫理學、政治學等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作了界定。由于各自考慮的出發點不一樣。因此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也大不相同,此處不一一列舉。
(2)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許多國內學者仍然遵循了外國學者的思路,內容多有借鑒。比如黎友煥(2004)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自愿性慈善和其他相關的責任[19];周祖城(2005)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以及道德責任[20].
此外,最近幾年一些學者在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研究上有一定的突破。比如崔燦(2008)根據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將其內容分為三部分,分別是對員工和投資者的個體責任,對消費者、合作商、行業的市場責任以及對政府、社區、環境的公共責任[21].周丹(2010)則把生命周期理論運用到對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研究上來,她認為企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是不一樣的:在初創期企業以承擔經濟責任為主,比如保持業績,保證企業生存等;在成長期企業在承擔經濟責任的基礎上開始注重法律責任,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公平競爭等;在成熟期企業則要更多的關注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比如慈善捐贈、救助弱勢群體等;在衰退期企業已無力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此時企業將逃避各種社會責任[22].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如同其概念一樣,眾多學者、相關組織機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紛紛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內容也隨著理論研究和實踐一直在不斷的完善。2014 年 3 月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在其制定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中首次引入腐敗風險,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內容中正式加入了預防腐敗風險這一熱點內容。
(3)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
國內對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研究多遵循了外國學者的思路,同樣以利益相關者理論作為主要參考理論,把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作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而主要區別在于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范疇理解不同,從而導致最后得出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范圍有所區別,但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比如單忠東(2006)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分為兩大類:主要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其中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高管、員工、供應商、客戶和競爭者,間接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媒體和社區[23];任榮明、朱曉明(2009)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主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政府、債權人、社區、環境、競爭者和供應商[24].
(4)有關石油、通訊、運輸等關鍵行業內企業的社會責任研究國內關于石油、通訊、運輸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關鍵行業內企業的社會責任研究相對比較成熟,有價值的成果比較多,下面僅就其中一小部分作介紹。
關于石油企業,朱琳(2011)分析了我國石油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和標準,并在研究我國石油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問題、原因以及國際石油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強化我國石油企業社會責任的建議[25];張曉玲(2011)則專門針對我國石油石化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26].
關于通訊企業,盧雪麗(2008)對中國移動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和實踐,以及社會責任履行狀況進行了研究,并針對中國移動構建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以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出了合理建議[27];高揚(2011)分析了中國電信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并對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同時構建了中國電信企業社會責任建設體系的保障機制[28];察應坤(2012)以 HZ 聯通公司為例,探討了我國通信運營商如何構建企業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29].
關于運輸企業,劉海金(2009)對公路貨運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進行了探討,并從加強政府監管、完善立法、轉變觀念等角度分析了促進公路貨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對策[30];甘家華(2011)將運輸企業的社會責任分為直接社會責任與間接社會責任兩類分別進行研究,并專門分析了政府如何更好地推動運輸企業承擔社會責任[31];趙雯婷(2012)則通過構建運輸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對運輸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進行了研究[32].
(5)有關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一方面國內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起步比較晚,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在我國的發展歷史比較短,高速公路上市企業數量較少且上市時間較晚,檢索結果顯示:將二者集合起來,專門針對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所做的研究幾乎沒有,所以下面僅對高速公路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研究做簡單歸納。
顏飛、周國光(2008)對日本高速公路民營化改革后形成的高速公路公司如何處理社會公益性和企業逐利性之間的矛盾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從公司經營理念和行為規范兩個角度研究了日本高速公路公司如何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文章最后還總結了對我國具有實際意義的一些借鑒和啟示[33].
孟婷(2009)對高速公路企業運營管理中戶外廣告這一部分的社會責任進行了研究,認為高速公路戶外廣告同樣要承擔社會文化責任、環境保護責任、人生安全責任和遵守法律責任,并對當前管理過程中社會責任缺失的現象進行了研究,針對性的提出了改善高速公路戶外廣告履行社會責任現狀的措施[34].
顏飛、王建偉(2010)認為國有高速公路公司一方面有按照政府高速公路發展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有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滿足國有股份持有者之外的其他股東的贏利要求、償還貸款的經濟責任,并提出政府要完善包括價格管制在內的管制機制,以均衡高速公路公司的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35].
李曼(2010)對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社會責任履行狀況進行了研究,她指出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務區作為高速公路企業管理的重要一環在社會責任履行方面存在一系列問題,比如資源浪費、經營管理意識差、服務質量差等,這些都導致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她在文章最后還對如何改善服務區社會責任履行現狀提出了相關建議[36].此外,她在另一篇文章中還對包括高速公路企業在內的公路交通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必要性以及履行途徑進行了研究,提出公路交通企業要通過技術創新減少對環境的污染,要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透明度等[37].
田忠濤(2012)通過定量研究的方法,通過構建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對我國高速公路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了研究[38].
浦飛飛(2013)將我國 19 家公路上市公司 2009-2011 年的財務數據與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相結合進行研究,得出了公路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是正相關關系的結論[39].
付艷(2014)認為收費政策變動、盈利能力下降是影響我國高速公路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兩大環境因素,并對我國高速公路公司如何通過履行社會責任來實現“義利共贏”、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進行了探討[40].
1.3.3 研究評述
從國外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情況來看: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在國外受到學術界、企業、相關組織機構的普遍重視,研究起步早且比較深入、細致,形成了許多相對成熟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在“現代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等方面達成了共識;另一方面,雖然國外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成果豐富,但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仍沒有達成一致,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也由于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范圍理解不同而不同。
從國內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情況來看:首先,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而且從研究一開始就注意借鑒吸收外國的先進理論成果,研究雖然起步晚,但是進展很快,在結合我國特殊國情的基礎上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內容、對象等相關理論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成果;其次,同國外一樣,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內容和對象等的研究同樣沒有達成一致。
從國內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關鍵行業內企業的社會責任研究情況來看:對于石油、通訊、運輸等關鍵行業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相對比較成熟,已經由理論研究進入實證研究階段,這也從側面說明對于同屬關鍵行業的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的社會責任研究同樣有必要。但是,目前國內專門對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非常少,還存在許多不足。
(1)目前的研究多是把所有高速公路企業作為一個無差別整體進行普遍意義上的研究。從我國高速公路企業的發展情況來看,非上市企業和上市企業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明顯不同,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也會有很大區別。這種普遍意義上的研究一方面難以體現高速公路企業的發展實際,另一方面對于不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指導意義不大。
(2)目前的研究多是針對企業特定業務開展的社會責任研究或國內外相關管理制度的比較,對于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整體性研究較少,對于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到底包含哪些內容沒有定論,這種情況不利于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改善和對社會責任的整體把握。
(3)對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研究稍顯落伍。一方面我國高速公路領域近年來貪腐事件頻發,嚴重損害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但是目前沒有研究涉及到預防腐敗風險這一點;另一方面高速公路上市企業作為經營公路基礎設施的壟斷性國企,在保障國防安全與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沒有學者把這一點作為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的特殊社會責任進行專門研究。
1.4 研究內容和方法
1.4.1 研究內容與研究思路
全文共分為五章,每一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介紹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義,之后具體介紹了國內外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最后總結了本文的主要內容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首先回顧了相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并在分析比較各理論的基礎上選擇利益相關者理論為依據,結合高速公路上市企業運營管理的特殊性,構建了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體系。
第三章: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首先介紹了我國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的整體發展情況,之后選取其中符合條件的 15 家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分析了它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并且以前面構建的社會責任內容體系為依據研究分析了各企業在對員工、司乘人員、政府、社會等利益相關者履行責任方面的實際情況。
第四章: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成功經驗和不足。在辯證分析我國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情況的基礎上,總結了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積累的經驗,同時也指出了當前還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對策分析。針對第四章指出的我國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不足之處,從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完善政府規制、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三個方面構建了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推進機制。
此外,本文最后還總結了全文的研究結論和創新之處,并從發展的角度就未來進一步的研究進行了展望。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圖所示:
1.4.2 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研究過程中對與企業社會責任、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企業運營管理相關的資料進行了搜集、整理和分析,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2)案例分析法。文章通過對 15 家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了各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努力和積累的經驗,并指出了各企業在社會責任實踐過程中存在的不足;(3)比較研究法。文章在構建高速公路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內容體系的過程中,主要通過對比高速公路上市企業與一般企業在運營管理方面的特殊性,界定了企業的主要利益相關者,進而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