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評獎,對推動社會科學繁榮有重大意義。但如何組織好社會科學評獎,則需要認真研究和對待。
首先,從學科特點看,社會科學研究與自然科學研究不同,其科學價值往往具有不可證偽或不可證實的特點。自然科學可以通過重復試驗或實際驗證或邏輯推導來證實或證偽。而社會科學則不同,不可能通過重復試驗或邏輯推導來證實或證偽。由于社會歷史過程是一次性的,一些社會科學研究的結論,往往是不能加入歷史過程的檢驗中的,這就決定對其科學價值的評定更多具有主觀性。另外,就是有關社會科學的結論應用到實際過程,由于許多條件的變化,可能已經導致實際的初始條件與作者設想的初始條件有很大變化,這樣得到的結論也不能有效證明原作者研究的科學價值。對于社會科學而言,由于社會現象并非都是邏輯的,所以,也就很難借助邏輯來證明其社會價值和科學價值。
其次,由于對社會科學研究的檢驗是一個歷史過程,而歷史過程是一個長期過程,所以,當代的一些研究成果,其價值是很難在當代作出判斷的。一些研究在當代看,很有價值,但越往后,越顯得沒有價值,甚至是負價值。
最后,存在的一個問題是,一些社會科學評獎,組織不同研究方向的人集中到一塊,進行大兵團式的投票,這種方法也不科學,會導致信息不對稱嚴重,誤差很大。還有,就是尋租問題嚴重。評獎成了腐敗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對此,筆者認為,對于社會科學評獎,應盡可能少組織。要評獎,就應盡可能謹慎,程序也要盡可能完善。
筆者建議:第一,多采用小范圍、小選題評選。比如,可就公平問題或核心價值觀等某一個方面的研究成果,來進行一次專題評選,并且評選專家由對公平或核心價值觀有較多研究的幾個學者組成,這樣,評選誤差就會較小。
第二,應健全評選申訴監督機制。若某一成果沒有評選上,可通過申訴機構進行申訴。若結果確實有出入,就要對評選專家進行處罰。也就是要將評選納入法治軌道。
第三,評選過程要盡可能公開和透明。對專家意見要公開,要盡可能少用匿名投票。
第四,學術類和意識形態類研究成果要分開評選,因為二者的評選標準有差別。
第五,為了保證評選的公正性,領導干部的研究成果要盡可能少參與或不參與評選。
第六,要盡可能對作者過去的作品進行評選。
比如,2012年組織評獎,作品可選作者 10 年或 5 年前的,而不是 2012 當年或近兩年的。這樣,就更有利于選出一些能經得起時間考驗的作品或研究成果。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可能有的作者已不在人世,這種情況子女也可提出申報,或專家推薦也可。這樣也會鼓勵更多研究者研究出一些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精品,有利于防止學術研究中的急功近利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