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從20世紀30年代至今,國外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已經相對成熟,應用 研究也迅速發展,所發表的相關文獻數量以及觀點眾多,在此本書僅介紹企業社 會責任理論研究過程中最具標志性的研究成果。
(一)國外學者主要觀點
企業的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這個概念從學術角 度最早由美國學者歐利文·謝爾頓(Olive Sheldon,1924)在《管理的哲學》中提出,企業社會責任要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并包 括道德因素。多德(E.Merrick Dodd, 1932)提出公司作為一個經濟組織,法律 之所以允許和鼓勵經濟活動不是因為它是其所有者利潤的來源,而是在于它能服 務社會。企業不僅受到商業管制法律的影響,還會受到公眾態度以及企業自身對 企業社會責任態度的影響。曼尼(Henry G.Manne, 1962)認為企業既沒有權利 也沒有能力履行社會責任,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職權應該明晰。密爾頓·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 1970)認為如果公司管理者履行社會責任,就必定意味著其做 法違背雇主的利益,是為了普遍的社會利益揮霍他人的金錢,并強調企業唯一的 社會責任在于提高利潤。彼得·德魯克(Peter F. Dmcker, 1984)提出企業要想 能應對社會挑戰,就需要認識到要賺錢就要行善,只有當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能 夠產生利潤時,這些社會需要才能得到越來越多的資金支持,只有把社會責任轉 化為商機,才可能真正履行社會責任。
但是,國外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和 內涵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闡釋,但至今無統一認識。從外延上,按照企業社會責 任與企業責任的關系。一部分學者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企業責任從屬概念(或稱同級觀),通過對企業的各種責任比較來把握企業社會責任,以布穆爾(James. J. Brummer, 1991)為代表的學者認為,企業責任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 責任和社會責任,其中社會責任是基于社會期望或利益所形成的,是企業行為的 最低社會標準;以加里加、邁樂(Garriga, Mele, 2004)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即 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是企業超過了法律和經濟所要求的限度而擔負的道德上的責任 和義務;斯蒂芬·羅賓斯與瑪I3B ?庫爾特(Stephen Robbins, Mary Coulter, 2004) 等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自律責任,是企業內在的、自愿的、主動的 責任選擇,是指企業在沒有外部壓力和政府管制的條件下愿意從事正確的或是合 乎道德的、有利于改善社會福利的事情。
另一部分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涵蓋各 種企業責任(或稱層級觀)。其代表性的觀點是卡羅爾(Archie B. Carroll,1979) 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觀點,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 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狀。底層為企業的經濟責 任,其次為企業的法律責任,最后為企業的道镩責任,包括道德標準、規范,反 映了股東、員工、消費者和社區關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對利益相關者道德權 利的尊重和保護等;頂層為企業的慈善責任,即企業自愿地促進人類福利的發 展,體現了社會對企業的最高要求或愿望。蘭托斯(Lantos, 2001)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由道德性、慈善性和戰略性責任組成。賈邁利(Jamali,2007)在 卡羅爾和蘭托斯的基礎上,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3 + 2”模型,將企業社會 責任分為經濟、法律、道德三種強制性的社會責任和策略、慈善兩種自愿性的社 會責任。
(二)國內學者主要觀點
國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起步較晚,并且大多是基于國外已有研究發展而來,在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內涵和基本內容方面代表觀點有:盧代富(2002)認 為,在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擔的倫理上的道德責任, 包括了將公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回饋給社會而進行的各種慈善捐贈活動、公 司所舉辦的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公司為社會利益而約束其追求利潤目標等。 陳留彬(2006)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對股東負 責,獲取利益的過程中要主動承擔其對員工權益、環境、社會公益、環境等的責 任。李偉陽、肖紅軍(2008)提出成功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所需滿足的四條標 準,并據此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進行了重新界定和解析,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 指企業為實現自身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遵循法律法規、社會規范和商業道德, 有效管理企業運營對利益相關方和自然環境的影響,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綜 合價值最大化的行為。
黎友煥(2007)從動態角度,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在社會 發展的特定時期,企業對其利益相關者所應該承擔的關于經濟、法規、倫理、自 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責任。郭洪濤(2011)在綜合考慮中國國情以及已 有國內外文獻的基礎上,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在自身利益最優化的過程中 為改善社會福利,如提高商品質量、增加勞動者收入、改善環境、合理分配收人 等所采取的主觀行動意向。周祖城(2011)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為了維 護和增進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造福于社會而應當對利益相關者和社會整體承 擔的包括底線責任和超越底線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張梅潔(2013)認為,企業 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追求自身發展的同時對股東和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的責任, 這種責任高于法律的要求并且是企業自愿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承擔這種責任有 利于企業競爭力的提升,能夠使企業獲得長遠發展。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